知識點丨防火墻與防火隔墻
2019/10/13
一、定義
1. 什么是防火墻?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2. 什么是防火隔墻?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二、設置位置
1. 防火墻
1)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2)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
3)防火墻可作為建筑內的隔墻也可為建筑外墻。
4)建筑內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之間應設置防火墻。
5)特別重要的局部場所的分隔,如甲、乙、丙類中間倉庫采用防火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6)防火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墻體(甲、乙類廠房或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2. 防火隔墻
1)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
2)防火隔墻應位于同層的相鄰區域之間。
三、設計要求
1. 防火墻
1)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4)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 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7)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2. 防火隔墻
1)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2)防火隔墻也應為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
四、替代有效性
1. 防火墻上可開設門、窗、洞口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丙、丁、戊類倉庫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可開口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對于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乙、丙、丁、戊類廠房的防火墻可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4. 民用建筑防火分區之間可采用防火卷簾等分隔
民用建筑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
我們簡單總結一下防火墻和防火隔墻主要區別:
1.構造方式不同: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而防火隔墻直接設置在樓地面上即可;防火墻在受到火災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倒塌,而防火隔墻無此要求。
2.防火和耐火要求不同: 防火墻在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耐火極限低于規定值時應高出屋面,而防火隔墻只要隔斷至屋面板的地面基層即可;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外表面,而防火隔墻構造至外墻內表面即可;防火墻內不應設排氣道,且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嚴禁穿過,而防火隔墻在采取措施后可設置;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h,而防火隔墻按其設置位置不同,耐火極限一般不大于3.0h;防火墻上設甲級防火門,而防火隔墻上設乙級或甲級防火門。
3.設置位置不同:防火墻設置在防火分區之間、防火間距不足和特殊火災高危險部位,而防火隔墻場所與其他部位之間的分隔、疏散和避難的空間的防火保護。